(2015)宝中民二终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宝鸡宝源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浙大网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宝鸡宝源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浙大网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民二终字第001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宝鸡宝源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7510182-X。法定代表人:胥向军,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永刚,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浙大网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汉路1785号网新双城大厦4幢1501室。组织机构代码73199039-4。法定代表人:陈均,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深海,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宝鸡宝源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浙大网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宝鸡宝源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宝鸡宝源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宝鸡宝源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宝林审 判 员 付金国代理审判员 赵荣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