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852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4年4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赵某某,男,汉族,1985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现已协商和好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张文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福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