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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5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太乙窑炉有限公司与重庆东阳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太乙窑炉有限公司,重庆东阳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5669号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太乙窑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月华村46-49号,组织机构代码74747679-5。法定代表人陈延全,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东阳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黄桷麻柳村1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申泽东,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北碚区太乙窑炉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东阳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陶 艾代理审判员 李 开人民陪审员 代庆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睿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