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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3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3289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和好,故申请撤诉,并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冯国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