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3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3289号原告李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和好,故申请撤诉,并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冯国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