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福增、曹书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福增,曹书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18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福增,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委托代理人丁承先,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书勇,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泊头市。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福增因与被上诉人曹书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福增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福增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下:准许上诉人李福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35元,减半收取667.5元,由上诉人李福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强审判员 穆庆伟审判员 郭亚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