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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终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周鹏、吴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鹏,吴静,刘守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终字第1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鹏,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金乡县。委托代理人吕忠良,金乡华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静,女,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代理人马东霞,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建华,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守海,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金乡县。上诉人周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鹏以准备与被上诉人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鹏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00元,减半收取2,525.00元,由上诉人周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英杰审 判 员  江良局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