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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刘某乙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269-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刘某乙,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张某,女,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与被执行人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兴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