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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盖民东初字第2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唐某甲诉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唐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2310号原告唐某甲,男,200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不详。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被告唐某乙,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原告唐某甲诉被告唐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全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召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