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中民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伟、刘茂兰与许昌明、代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刘茂兰,许昌明,代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1596号原告刘伟,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刘茂兰,女,198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昌明,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代红,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刘伟、刘茂兰诉被告许昌明、代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伟、刘茂兰、被告代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昌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伟、刘茂兰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14年1月29日,被告许昌明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原告作为借款担保人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为此笔借款提供担保。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借款后,被告许昌明偿还了部分借款和利息。2014年11月10日,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通过银行账户扣划了原告刘茂兰的存款153,160.13元,用于偿还被告许昌明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原告夫妻替被告许昌明偿还借款后,被告未将欠款支付给原告。故起诉请求判决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3,160.13元,利息4,289元,执行费2,792元,合计160,241.13元。被告代红对原告在起诉书中陈述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原告偿还的借款中有部分是替其他借款人偿还的。对原告要求偿还替被告许昌明偿还的借款和利息无异议。但不同意支付执行费。被告现在经济困难,不能立即偿还。被告许昌明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两原告和两被告均系夫妻。2014年1月29日,被告许昌明?因经营个体餐饮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双方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0,000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两原告作为借款担保人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借款后,两被告偿还了部分借款和利息。2014年11月1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大千公证处出具的(2014)川内大证字第5192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出具(2014)内中执字第501号民事裁定书,通过银行账户扣划了原告刘茂兰的存款176,753.46元和128,534.47元,其中用于偿还二被告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合计154,042.77元。两原告替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后,两被告未将两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本息支付给两原告。两原告起诉请求判决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3,160.13元、利息4,289元、执行费2,792元,合计16,0241.13元。以上事实,有两原告提交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本院出具(2014)内中执字第501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证人代偿欠款证明和还款流水详情单等有效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等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两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代两被告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154,042.77元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规定,两原告依法享有向两被告追偿的权利。两原告请求两被告偿还代被告偿还的借款本息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出要求两被告支付执行费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昌明、代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伟、刘茂兰承担担保责任偿还的借款本息154,042.77元。二、驳回原告刘伟、刘茂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4元,减半收取1,752元,由被告许昌明、代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峻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