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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2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宗英诉文安县赵各庄镇阜达塑料粉碎机制造厂、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行��知书(2015)滨汉执字第2555号杨宗英:原告杨宗英诉被告文安县赵各庄镇阜达塑料粉碎机制造厂、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15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5)滨汉执字第2555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郭 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合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