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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英玉洁与郝清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英玉洁,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郝清贤,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英玉洁与被执行人郝清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郝清贤应向申请执行人英玉洁支付货款35268元,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清偿货款19198元,现被执行人郝清贤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沂南商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5268元,已支付19198元,尚未支付16070元。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庆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