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阴民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巧英与吴兆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初字第00369号原告王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4月26日,陕西省汉阴县人。被告吴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12月10日,陕西省汉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自愿协议离婚,故原告王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张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