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法民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劲与刘保涛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劲,刘保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张劲,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泌阳县。被执行人刘保涛,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泌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劲与被执行人刘保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保涛未履行(2014)泌民初字第0158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保涛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李 森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史春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