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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2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宴某会与被告令狐某乾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宴某会,令狐某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2497号原告宴某会,女,1982年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被告令狐某乾,男,1978年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宴某会与被告令狐某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宴某会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宴某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宴永会负担。审判员 令狐昌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冉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