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李云春诉赵福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春,赵福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10号(2015)建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李云春,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赵福臣,男,汉族。本院受理(2015)建执字第10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3)建商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福臣生活困难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执行程序应先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建商初字第43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黄俊山审判员  段泽军审判员  陈 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