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裘某、钱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兰刑初字第40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裘某,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钱某,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姜国根,浙江丹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诉(2015)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裘某、钱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勇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裘某、被告人钱某及其辩护人姜国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被告人裘某、钱某共谋开设赌场,被告人裘某负责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被告人钱某负责提供场所、召集参赌人员及抽取头钱等。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裘某、钱某先后在兰溪市云山街道今朝大酒店、兰溪市经济开发区荣图宾馆、兰溪市诸葛镇卧龙山庄等地开设赌场,提供场所供江某、章某、赵杰、童某等人以“梭哈”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裘某陆续提供赌资累计达39万元,由被告人钱某在赌博场所借给参赌人员,再由参赌人员章某、赵杰、童某等人写下出借人处空白的借据交给被告人钱某,至案发时止被告人钱某处六张借据总计金额达73万元。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人童某、章某、江某的证言,户籍查询资料、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借据六张、手机短信照片,兰溪市公安局搜查笔录及照片,以及两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某、钱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从中抽头渔利,提供赌资累计达39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裘某、钱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裘某、钱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姜国根提出对被告人钱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保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风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钱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严宏庭人民陪审员 唐与尧人民陪审员 吴国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旭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