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412号原告: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炳泉。委托代理人:汤国柱。被告: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高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88元,减半收取1094元,由原告杭州中力钢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雁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小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