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梨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梨民初字第304号原告刘某,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丁某某,女,199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原告刘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8月12日进行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正当理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刘某150元。审判员 :王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