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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民三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胡红丽与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小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民三初字第176号原告胡红丽,女。被告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瑜,该公司经理。被告马小元,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红丽与被告天水新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小元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红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红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明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