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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前商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奥天利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常州常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奥天利新材料有限公司,常州常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前商初字第00192号原告江苏奥天利新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毅英(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州常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奥天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天利公司)与被告常州常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奥天利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奥天利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泰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天利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3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150元,由奥天利公司负担。审判员  舒秀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逸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