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海明与陈为海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明,陈为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015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明。被执行人陈为海。申请执行人张海明与被执行人陈为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东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陈为海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张海明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执字第1015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梁作宝审判员 法乐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兴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