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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龙执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朝阳德隆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朝阳北方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德隆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朝阳北方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龙执字第00341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德隆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淑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云鹏,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朝阳市龙城区。被执行人:朝阳北方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冬梅,经理。申请执行人朝阳德隆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朝阳北方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朝龙民二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朝阳北方机床有限公司欠原告朝阳德隆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铸件款47,14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89元由被告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鉴于本案执行程序已无法进行的实际情况,本案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朝龙执字第003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中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