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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宋仕广与崔新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仕广,崔新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2571号申请执行人:宋仕广,男,1966年8月3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高杰,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系大连市兴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崔新丰,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宋仕广与被执行人崔新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