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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3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方少坤与孙宁军、徐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少坤,孙宁军,徐刚,陈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383号原告方少坤,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孙宁军,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徐刚,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陈琛,女,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少坤与被告孙宁军、徐刚、陈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涉案借款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少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少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1元,由原告方少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