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2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龙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龙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2257号原告安某某,女,生于1988年1月15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培生、余安宁,武胜县沿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某甲,男,生于1981年10月19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成伍,男,生于1941年4月6日,汉族。原告安某某与被告龙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培生、余安宁,被告龙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成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某某诉称,200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同年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10月23日生育长女龙某乙,2005年1月17日生育次女龙某丙。原、被告缺少了解,同居后长期吵架、打架,并从2012年起分居生活至今。原告遂诉来院,请求判决次女龙某丙跟随原告生活,长女龙某乙跟随被告生活。被告龙某甲辩称,原告从2009年4月外出后就没有管两个小孩的生活,也没有给付抚养费,要求原告给付小孩的抚养费15万元。经审理查明:200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同年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10月23日生育长女龙某乙,2005年1月17日生育次女龙某丙。原、被告缺少了解,同居经常发生纠纷。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起诉来院,请求判决次女龙某丙跟随原告生活,长女龙某乙跟随被告生活。庭审查明,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外出期间带小孩辛苦,愿意给付10000元予以补偿;同时查明,次女龙某丙愿意跟随原告生活。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与被告龙某甲在同居期间生育两个女儿,原告安某某请求次女龙某丙跟随自己生活,且龙某丙愿意跟随原告安某某生活,对此,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安某某认为被告龙某甲在原告安某某外出期间带小孩辛苦,愿意给付10000元予以补偿,本院予以认可。被告辩称原告从2009年4月外出后就没有管两个小孩的生活,也没有给付抚养费的辩称意见无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安某某与被告龙某甲在同居期间生育的长女龙某乙跟随被告龙某甲生活,次女龙某丙跟随原告安某某生活;二、原告安某某补偿被告龙某甲人民币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义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中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