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执民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石国英与新昌县巧英乡金汇针织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石国英,新昌县巧英乡金汇针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1245号申请执行人:石国英被执行人:新昌县巧英乡金汇针织厂经营者:刘金贵申请执行人石国英与被执行人新昌县巧英乡金汇针织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14)第30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新昌县巧英乡金汇针织厂主要财产已被依法查封暂无法处置,经营者现在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12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陈杭英审判员 潘晓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