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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中民立终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周学仁与晁炳章民间借款合同纠纷管辖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学仁,晁炳章,陕西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民立终字第000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学仁,男,汉族,生于1948年9月13日,系陕西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13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晁炳章,男,汉族,生于1954年8月1日,住宝鸡市。原审被告陕西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学仁,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周学仁不服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01184-1号民事裁定,以两被告住所地均在渭滨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渭滨区人民法院审理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2年12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管辖约定并不违反有关规定,金台区人民法院因此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请求由被告住所地即渭滨区人民法院管辖之理由不能成立。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红宝审判员  王 青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纪宏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