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商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玉平与刘亚辉、第三人杨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商初字第00153号原告李玉平。被告刘亚辉。第三人杨雪。原告李玉平诉被告刘亚辉、第三人杨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玉平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李玉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3元由原告李玉平负担。审 判 长 :王忠海审 判 员 : 王 彦代理审判员 :马卫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旭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