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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商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玉平与刘亚辉、第三人杨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商初字第00153号原告李玉平。被告刘亚辉。第三人杨雪。原告李玉平诉被告刘亚辉、第三人杨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玉平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李玉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3元由原告李玉平负担。审 判 长 :王忠海审 判 员 : 王 彦代理审判员 :马卫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旭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