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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08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与杨国美、徐卫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082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29号。负责人徐维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国美。被执行人徐卫星(系杨国美之夫)。被执行人响水县美兰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响水县张集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杨国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国美、徐卫星、响水县美兰纺织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响水县美兰纺织制衣有限公司抵押财产暂难以处置,其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商初字第04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亚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