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河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徐军与崔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崔长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河商初字第61号原告徐军。被告崔长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军与被告崔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军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徐军负担,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徐军负担。审判员 房荣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