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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河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徐军与崔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崔长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河商初字第61号原告徐军。被告崔长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军与被告崔长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军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徐军负担,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徐军负担。审判员  房荣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