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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马方树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方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420号罪犯马方树,无业。罪犯马方树曾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03年2月26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1月14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于2010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5月31日被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以(2012)东刑二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方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组内值岗,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老犯,可以适当放宽减刑幅度,同时该犯系累犯,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马方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马方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方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方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