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川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孙同刚与李洪超、陈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同刚,李洪超,陈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川商初字第67号原告孙同刚,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告李洪超,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下落不明。被告陈洧,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同刚与被告李洪超、陈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同刚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孙同刚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申请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同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皆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