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栾熙花与章丘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熙花,章丘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山东财经大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113号原告栾熙花,女,生于1965年6月29日,汉族,山东财经大学教师,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学江,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丘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程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山东财经大学。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卓志,校长。委托代理人贾学福,男,生于1974年12月9日,汉族,山东财经大学法律事务室工作人员,住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栾熙花与被告章丘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第三人山东财经大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栾熙花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和事由,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熙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靳先香人民陪审员 刘桂芸人民陪审员 杨士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延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