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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爱华与荆门市旭冉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徐永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253号原告刘爱华,湖北兴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友华(一般授权),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门市旭冉旅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白云大道30号。法定代表人徐建仁。被告徐永兵,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华诉被告荆门市旭冉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徐永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刘爱华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荆门市旭冉旅游运输有限公司、徐永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爱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10元,减半收取161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211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爱华负担。代理审判员朱小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赵伟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