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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852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