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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中刑一终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艾刚华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艾刚华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中刑一终字第114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艾刚华,曾用名艾XX,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高安市。2004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6年1月13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江西省宜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江西省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江西省高安市看守所。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艾刚华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高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艾刚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艾刚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2月6日15时左右,被告人艾刚华酒后用柴刀将左某停在路边的一辆长安牌面包车的玻璃砍砸打烂。之后借故将胡某的三轮摩托车拦住并打烂,同时用柴刀砍砸艾某1的手扶拖拉机的离合器拉手柄,胡某被吓得离开现场并报警。到了当晚8、9点钟的时候,艾刚华在村长艾某3家与胡某、姚某夫妇相遇,因得知是胡某报了警,便辱骂和殴打胡某,胡某被打了几拳后吓得躲避,艾刚华便在其身后追打。胡某在艾某3家被追得团团转,胡某夫妇在艾某3及其家人的掩护下从后门逃离,艾刚华就追过去,在追到胡某夫妇后,就要用砖头打胡某,被艾某3阻止。因姚某也在一旁阻止艾刚华用砖头打胡某,艾刚华就借机称姚某要还手打他,并以此为由拿砖头去打姚某被艾某3阻止,艾刚华趁机将姚某推倒在地上随后用脚踹了姚某两脚,之后被艾某3抱开,直到村委会书记艾某2赶来才将艾刚华劝回家,胡某、姚某夫妇才得以脱身回家。经高某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车辆损失总价值为人民币1675元。经高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胡某、姚某损伤程度皆为轻微伤。2015年2月27日,被告人艾刚华到高安市公安局东方红派出所投案自首。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艾刚华与受害人胡某、姚某、左某、艾某1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艾刚华赔偿受害人胡某、姚某一切损失的费用共计人民币2100元、赔偿受害人左某车辆损失费780元,均已支付,受害人胡某、左某、艾某1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艾刚华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意对被告人艾刚华免予处罚。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艾刚华的供述证实:2015年2月6日下午2、3点钟左右,他和同村的几人喝完酒后走到村里艾细龙家屋前,看到有几个人在打牌,他就说也要参与,但打牌的人看他喝多了,就不让他参加。这时村民艾富康也说不让他玩,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差点打起来,他就要艾富康等着。他回家拿了把柴刀返回时,艾富康已经被他人劝走。这时他发现有一辆红色小轿车正经过艾细龙家屋前,他就举刀去砍这辆小车,被村民艾某4抱着拖开。当艾某4放下他时,他看见有一辆白色面包车停在旁边,他就过去用柴刀砍该车的后挡风玻璃。砍了两、三下后,看见东门村委会茶山村一拖煤的开三轮摩托车过来,他就用柴刀将他的三轮摩托车的两个反光镜砸烂,并不准那人走。这时有辆铲车和一辆手扶拖拉机开过来了,他放过了铲车,拦下了拖拉机不让走,然后再到白色面包车边用柴刀砍烂了驾驶室这边的玻璃。之后看到开手扶拖拉机的人想开拖拉机走,他就过去用柴刀砍了手扶拖拉机的离合器,这人就不敢再开了。那个骑三轮摩托车的人也想离开,他就用柴刀对着摩托车乱砍,砍了多少下不知道,摩托车的驾驶把柄、摩托车把大灯总成、油箱、水箱,还有前轮挡泥板都被他砍烂了,骑摩托车的人就离开了,他手中的柴刀也被村民夺下了。晚上8、9点钟,他吃过晚饭就到村长艾某3家去,骑三轮摩托车的男子夫妇二人都在艾某3家,并和他说已经报警了。他听后很生气,就骂那人,并打了那人一巴掌,那人就跑,他就在后面追打,那人在艾某3家被他追得团团转,艾某3和艾某3家人就在他们二人中间拦阻,后骑摩托车夫妇趁他被艾某3家人劝到前门时,趁机从后门溜走。他发现后就往后门去追,追上二人后,他从旁边的砖堆上拿了一块砖去打男车主,这男的吓得躲在艾某3身后,艾某3从他手中抢下砖头,这时那车主的老婆也来拖他,他就又去捡了块砖去打这女的,艾某3又抢下了砖,他就抓着女的安全帽往地上摔,这女的去捡安全帽,他就顺势将这女的推倒在地,用脚踹了两下,这时书记艾某2来了,要那夫妇二人快离开,并拖着他将他带走送他回家了。(2)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6日,他和他堂兄开他的三轮摩托车经过艾家村时,被一个手提柴刀的年轻后生拦住并用柴刀将他的摩托车左右反光镜打烂,他劝阻不下便离开现场去找这村的村长,村长要他去找书记,他便又去找书记,但没找到,他妻子姚某知道这事后就报了警并到了现场。他就回到现场等他妻子和警察,警察和他妻子来后给他的车拍了照,他摩托车的水箱、油箱、反光镜、车灯、方向柄都被打烂了。现场还有一辆白色面包车也被砸坏了,警察一并拍了照后,要他想办法把车子拖去派出所并作询问笔录,他和他妻子同意后派出所民警就先走了。他就向村长借车先回家,刚到村长家,那个打砸他车的后生也在村长家,看到他就冲过来打他的头部并说:“你还会报警啊?”旁边的村民就去拖开那后生,他被那后生打了五六拳,当时他和他妻子吓坏了,就从后门出去,那后生就跟过来,并捡地上的砖打他们,将他妻子绊倒在地,他妻子的安全帽也被那后生打烂了,到最后那后生被书记和村长控制住了,他和他妻子才得以回家。(3)被害人姚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6日下午,她丈夫胡某骑摩托车在艾家村被人砸了车,她就报了警并到了现场,一会派出所的人就到了,给她家车子拍了照。派出所的人走后,因她家车被损坏没办法骑了,就要请车拖,但没请到车,就想借村长艾某3的摩托车。到艾某3家时,看到那个砸她家摩托车的人也在,那人一看到他们,就冲上来朝她丈夫脸上左一巴掌右一巴掌的抽打,旁边好多人就去拖,艾某3妻子就叫他们快走,但那人拦住他们不让走,后来艾某3带他们从后门离开,这人就追出来用砖头打他们,她被那人按倒在地拳打脚踢,并被用砖头将头上的安全帽打烂,最后书记和艾某3拖住那人并叫他们快走,他们才脱身离开。(4)被害人左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6日下午三点左右,他开朋友车去杭桥艾家村打米,车子放在打米店门口旁边的村中马路边上,他在店内打米。下午四点半左右有人叫他说有人在砸他的车子,他从店内出来,看到他车左侧前后窗户玻璃、车后挡风玻璃被砸烂了,他就把车挪了一下位置。正准备打电话,站在一部手扶拖拉机边的一个30多岁的男子手拿柴刀威胁他,这时有部三轮摩托车开来,这人又去拦三轮摩托车,他就进米店看了会,等他出来时,那人正在砍砸三轮摩托车,把摩托车前面的总成全部砍烂了,油箱也被砍瘪了。(5)被害人艾某1陈述证实:2015年2月6日下午5点钟左右,他和艾某5施工回来,在村里艾细龙家门前时被同村的艾刚华拦住并用柴刀砍砸他拖拉机的离合器,离合器被艾刚华砍坏了。然后艾刚华又去砍一辆停在打米厂边的面包车,面包车主从打米厂出来,刚拿出手机就被艾刚华骂回了打米厂内,他也就步行回家放衣服,等他放了衣服从家返回,就看到一辆拖煤的三轮摩托车被砍烂停在路上,艾刚华和这车主都不在现场。(6)证人艾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6日下午,他听说艾家村的艾刚华打砸了机动车,因他正在外面办事,没办法及时回去。到晚上七点,又接到派出所干部电话,就和派出所干部说第二天会把打人的人带到派出所去。到晚上九点左右,他接到村长艾某3的电话要他赶快过去,他就到了现场,看到艾刚华又在追打三轮摩托车车主夫妇二人,他和村长把双方拖开,艾刚华还用什么追打人家,因天黑,没看清是什么,但听到“噼噼扑扑”的响声,后来听三轮摩托车主的老婆说艾刚华用砖头砸了她的头部,当时他看到那女的戴了头盔,是否受伤他就不清楚。(7)证人艾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6日下午五点左右,一个三轮摩托车主找到他说他们村的人砸了三轮摩托车,他就说这么大的事他处理不了,要那人报警。后来派出所的民警来了,要他带着找砸车的人,他认为这事应当是村委会干部配合,他去不合适,他就打了电话给村委书记,派出所的人也和书记通了话,后来派出所的人就走了。到晚上8点多钟,艾刚华和一个后生来到他家,没多久,三轮摩托车主夫妇也到了他家,艾刚华就质问对方报警的事,并打摩托车主巴掌,他赶紧拦着不让打,但摩托车主脸上还是挨了几下打。他老婆、还有和艾刚华一起来的后生也劝,但都劝不住,他就送三轮摩托车主夫妇从他家后门离开,但艾刚华又追出来,他就打书记艾某2电话,要书记来制止,艾某2过来后两人一起制止艾刚华,艾刚华还是把三轮摩托车车主夫妇扑倒在地,当时他听到三轮摩托车主老婆叫了一声:“书记,他用砖头砸我啊!”见状,他和艾某2两人就死命的把艾刚华扯走了。(8)证人艾某4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6日下午,他在村里艾细龙家打牌,听到有人说艾刚华在路上拦车子并砸车,他就去看,见艾刚华在砍砸停在打米厂路边的一辆面包车,他村的虎狗开手扶拖拉机过来也被艾刚华拦住,用柴刀砍烂虎狗的手扶拖拉机离合器卡口。之后一辆拖煤的三轮摩托车路过被艾刚华拦下,艾刚华用手中的柴刀砍砸三轮摩托车的总成和油箱,他在现场劝了多次,但艾刚华不听,他就回家了。(9)证人艾某5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6日下午,他开铲车、艾某1开手扶拖拉机从外面回村,当他停好车,却没看到艾某1,打艾某1电话也没接,他就往回走。走到艾细龙家门前时,他看到艾刚华在用柴刀砍砸一辆拖煤的三轮摩托车,他没理,走到手扶拖拉机边,发现手扶拖拉机的离合器卡口被打烂了,油箱也被敲了一个小坑,旁边的村民说是艾刚华用柴刀砍砸的,他见艾刚华喝了酒,就没去计较。(10)现场相片、作案工具相片证实:被损毁的车辆及作案工具样式。(11)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04)高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艾刚华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2)高某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高价涉案字[2015]14、20号鉴定结论书、高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5)法临鉴字第106、108号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证实:三轮摩托车、面包车、手扶拖拉机的损失分别为920元、680元、75元,受害人胡某、姚某的伤情是轻微伤。(13)被告人艾刚华归案经过说明证实:艾刚华的归案经过。(14)人口信息全项查询证实:被告人艾刚华的基本信息。(15)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艾刚华和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艾刚华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艾刚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艾刚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艾刚华曾有前科,依法应从重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艾刚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诉人艾刚华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艾刚华是在酒后犯事,在醒酒后积极主动投案自首,并及时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前科是年轻不懂事才犯的,近十年来没有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经审理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一致。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艾刚华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查,一审判决书上列举的各项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相互印证,并经一审法院依法开庭质证属实,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艾刚华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艾刚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艾刚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艾刚华曾有前科,依法可以从重处罚。原审判决根据艾刚华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故关于艾刚华提出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鲍 滨代理审判员 易 芳代理审判员 丁圣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剑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