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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董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南法刑初字第37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物流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公刑诉[2015]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田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于2015年4月24日8时许,酒后驾驶临时号牌为粤A×××××号的小轿车,行驶至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庆盛村路段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魏某、胡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董某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董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董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8.4mg/100ml。被告人董某已与两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两被害人的���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董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呼气检查报告、抓获经过、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酒精定量检测报告书、病历、谅解书及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董某亦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董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董某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玉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莹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