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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宋某申请执行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219号申请人宋某。法定代表人闫某某(系申请人母亲)。被执行人赵某某。宋某申请执行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以(2014)建民初字第00625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于2015年3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6585元,诉讼费450元;逾期给付按照判决确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我院于2015年3月9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宋某申请执行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我院经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我院于2015年8月11日将被执行人赵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建民初字第00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可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恩来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代理审判员  许本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