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6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610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保全费用820元,退还原告刘某某。审 判 员 李海波代理审判员 田欣鑫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祁晓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