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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邓伯惠、李兰、李某某与被告邓茂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伯惠,李兰,李某某,邓茂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1268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邓伯惠。原告李兰。原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邓伯惠,系原告之母。共同委托代理人何知运,泸州市龙马潭区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茂林。委托代理人张莉,泸州市江阳区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君,四川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伯惠、李兰、李某某诉被告邓茂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伯惠、李兰、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伯惠、李兰、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邓茂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78元,本院减半收取473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生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家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