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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棉执字第5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四川蜀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汉源平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蜀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汉源平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棉执字第509-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蜀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杜俊。被执行人:汉源平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法定代表人:黄小平。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石棉执字第509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冻结了汉源平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石棉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存款8424.5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汉源平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石棉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存款8424.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显波审 判 员  李全安代理审判员  彭雪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庆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