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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开民初字第3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玻与被告胡严营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件名称: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3272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胡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晓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文娟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