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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关于被告人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陆法刑初字第174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2月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日晚上10时许,庄某豪、蔡某锐(均在逃)与陈某腾、陈某鹏在陆丰市某某旅社,因赌博发生打架,庄某豪被陈某腾打伤脸部,到南塘镇卫生院治疗。次日凌晨1时许,庄某豪、蔡某锐纠集被告人郑某某及同案人陈某华、庄某城(均在逃)等三十多人,携带钢管、枪支等器械,一起闯到陈某腾家门口,对陈某腾住家的门、窗进行打砸,将陈某腾家的门、窗玻璃等物品毁坏。期间,被告人郑某某的同伙持枪向陈某腾家的阳台鸣枪示威。经汕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腾家财产损失价值人民币5757元。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日晚上10时许,庄某豪、蔡某锐(均在逃)与陈某腾、陈某鹏在陆丰市某某旅社,因赌博发生打架,庄某豪被陈某腾打伤脸部,到南塘镇卫生院治疗。次日凌晨1时许,庄某豪、蔡某锐纠集被告人郑某某及同案人陈某华、庄某城(均在逃)等三十多人,携带钢管、枪支等器械,一起闯到陈某腾家门口,对陈某腾住家的不锈钢门、铝合金窗、防盗网进行打砸。被告人郑某某的同伙持枪向陈某腾家的阳台鸣枪示威。经汕尾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腾家财产损失价值人民币5757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陆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月3日2时陈某腾家门、窗被砸烂。据报警人李某红反映,当夜庄某豪、蔡某锐、郑某某、陈某华等人持枪支、钢管和刀等凶器冲进其家,对其家门、窗进行打砸并开枪威胁。决定对01.03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2、陆丰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录像截图:证实案发时间2015年1月3日凌晨2时30分,现场位于陈某腾家,经勘查,陈某腾家的不锈钢门、木门、窗户的玻璃和窗户的防盗网均被砸烂,没有发现其他可疑物品,同时,陈某鹏之妻子李某红向我所民警提供2枚疑似“六四”式子弹壳。3、陆丰市公安局抓获经过:2015年2月6日在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住家,将其抓获归案。4、汕尾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陈某腾家被毁坏不锈门、铝合金窗等物品重新价格鉴定结论书:经市场调查和综合计算,核定鉴定标的价格为人民币(大写)伍仟柒佰伍拾柒元整(¥5757.00元)。5、陆丰市公安局户籍证明:郑某某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6、被害人陈某腾陈述:2015年1月2日凌晨12点钟左右,某某旅社的老板杨某苗打电话给我,叫我去他那里喝茶,我就开部“丰田卡罗拉”的小轿车到杨某苗的旅社,当时有人刚打完麻将。大约在2015年1月2日凌晨时间12点10分左右,蔡某锐、庄某豪和另一个人“光头的”三个人到某某旅社来,当时他们有喝酒,我们也没有发生如何事情,一进门蔡某锐用地方话“哺你母”骂我,后来我就和蔡某锐吵架起来,接着蔡某锐就踢一脚我胸部,我就倒在地上,此时,蔡某锐和庄某豪俩人用脚踢我的身上,后来被杨某苗和黄某财阻止,大约五分钟左右蔡某锐的堂哥蔡某跃到某某旅社来,并叫我不要打架,要我先回家去,有什么事明天才来解决,在我准备回家的时候,庄某豪开部没有挂牌的“黑色”的皇冠的小轿车撞在停放在某某旅社旁边我哥哥陈某鹏的“宝马”的小轿车的左边的前车门上,后来我也回湖老村了,至于我哥哥陈某鹏的“宝马”小轿车的挡风玻璃等是在什么时候被蔡某锐和庄某豪等人砸烂的我不清楚。在2015年1月3日凌晨1点47分钟左右我接到我老婆打来的电话,电话里说“蔡某锐、庄某城、庄某豪、陈某华等六七十人左右手穿白手套、持着钢管、刀和枪来冲我们的家,家的不锈钢门、木门、防盗网和窗户的玻璃都被砸烂了,并且向她开枪”。我问我的老婆有无报警,我老婆回答说“有”,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到达现场后,蔡某锐等人才离开。我家被砸烂的物品价值大约一万四千元钱左右。我老婆告诉我说他们持“手枪”和“来福枪”,听我老婆说有四五支枪。7、被害人李某红陈述证实:2015年1月3日凌晨1时47左右,我在睡觉,突然有人来砸我家门窗,于是我跑至家楼上天台查看,听到有人在骂我丈夫的名:“甫母仔陈某玉仔陈某腾,没有你来南塘住,砸平依个厝(地方方言)”,我问是谁,这群人就向天台开二枪,我和儿子就蹲下,我拨打110报警,然后往楼下抛二个玻璃瓶,这群人就往后退,同时又开了四五枪,随后这些人见派出所警车到来时,这些人才离去。我认识的人名叫某城、某敏、某豪、锐(外号妈猴),陈某华,具体情况不详。当时有五人持枪。开枪后没有伤到人,后来我家邻居在门口捡到了两个子弹壳。当时陈某华持“来福”枪,其他几个人手持手枪,具体什么牌的手枪我不清楚。我家的门、窗户是被钢管、刀等砸烂的。经对公安机关编排的辨认相片进行辨认,指认(一)中的6号(庄某豪)、(二)中的4号(庄某城)、(三)中的6号(郑某某)、(四)中的2号(陈某华)、(五)中的7号(蔡某锐)就是在2015年1月3日凌晨在陈某腾家门口参与非法持有枪支的嫌疑人。9、证人杨某苗证言证实:2015年1月3日凌晨我在某某旅社同朋友打完麻将,我在里面房间坐,一会儿听到外边有人吵架,我就出来看,看见蔡某锐和陈某庭在吵架,蔡某锐骂陈某庭父母、陈某庭就动手和蔡某锐打起来,被我和黄某财上前劝开,把陈某庭叫到旅社外面,蔡某锐及其朋友陈某豪留在旅社里面,后来蔡某锐被人载走,陈某豪自己开车离开。10、证人黄某财证言证实:2015年1月2日晚我到朋友杨某苗某某旅社坐,当时杨某苗另外有几个朋友在其招待室喝茶,我就和他们到前面房间打麻将,打了一会儿杨某苗另外有一朋友来到我们打麻将房间要赌“葫芦鱼”,我就回到招待室喝茶,在3日凌晨我听见蔡某锐和陈某腾等人因赌“葫芦鱼”在前面房间吵架,我就出来劝架,把蔡某锐接到招待室坐并打电话给蔡某锐的堂兄蔡某跃,让蔡某跃带蔡某锐回家,蔡某锐被蔡某跃载回家后我也回家了。11、证人黄某招证言证实:2015年1月2日凌晨1点40多分钟左右,我在家里睡觉,突然听到外面有打砸玻璃窗的声音,我本以为自家的玻璃窗户被人打砸了,就起来看,没有人打砸我家的玻璃窗户,但外面的人比较多,我就没有去理睬,后来听见外面有人在骂“甫母某玉的仔你出来”,这时我才知道是陈某腾和别人打架,这群人是在打砸陈某腾的厝,当时我比较害怕,外面的人比较多,所以我不敢出去看,只听见外面除了打砸窗户、门的声音之外还有四、五声好像打鞭炮“啪、啪”的声音(具体是什么声音我不清楚),大约在2015年1月2日凌晨2点钟左右这群人才离开陈某腾家。我没有看见持何凶器打砸门、窗,但在打砸门、窗时有发出“铁器”的声音。12、证人李某贤证言证实:2015年1月2日那天晚上大约10点钟左右我就睡觉,在1月3日凌晨1点多钟我在睡梦中听到楼下有很多人在冲击我姑丈陈某腾的门,当时我已被惊醒了,然而我姑姑李某红便叫我和我的表弟陈某杰起床来看到底外面发生什么事,后来我和表弟陈某杰起床和我的姑姑李某红一起到二楼的天台去看究竟发生何事,后来我们往楼下一看,看见我姑丈陈某腾家门口四周都围满人,楼下的人看见我们在天台上,就向我们开枪,连开二枪,当时我们马上蹲下,接着他们又连开了四枪,此时我也被吓坏了,以后的事我也不清楚了。我在天亮后捡到一个子弹壳,是我在我的姑丈陈某腾家门口的路上捡到的,大约有7毫米左右,我见到子弹壳时弹壳不是圆形,而是稍微有点扁了。陈某腾家的不锈钢的门、木门、窗户的玻璃以及窗户的防盗网都被砸烂。经对公安机关编排的辨认相片进行辨认,指认辨认相片(一)中的6号(庄某豪)就是在2015年1月3日庄某豪参与打砸陈某腾的家并且向其及陈某腾家人开枪的人;辨认相片(三)中6号(郑某某)就是在2015年1月3日郑某某参与打砸陈某腾的家并向其及陈某腾家人开枪的人;辨认相片(四)中的2号(陈某华)就是在2015年1月3日陈某华参与打砸陈某腾的家并向其开枪的人。13、证人郑某锐证言证实:2015年1月3日凌晨时间大约在1点50分钟左右,我听见外面有钢管拖地发出来的声音,后来我就走出去看,便看见有四五十人手持钢管、刀、沙耙、沙铲等凶器在冲砸我前一条巷的陈某腾的家,当时有四、五个手持短枪(黑色)和长枪(枪有带点红色的)。这些人在砸陈某腾家时,陈某腾的楼上有人扔一个玻璃瓶到楼下来,这些人才从陈某腾的家门口退出来,然而,站在人群后面持枪的人向陈某腾家楼上的人开枪,连续开了二枪,枪声过后,陈某腾家的楼上的人又扔多一个玻璃瓶到楼下来,此时,站在陈某腾家巷口对面电线杆旁边的人又接着开一枪,这些人围砸陈某腾家大约有十分钟左右才离开,这些人在离开时其中又有一个走到何某超门口朝陈某腾家的楼上的人再开了一枪,等这些人走后,我便去找他们开过枪的子弹壳,我在何世超门口捡到了一个子弹壳,准备拿给陈某腾的家人,当时他家门已经锁上,我就把子弹壳放在陈某腾的门口,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到达现场时,我才告诉派出所的民警我捡到子弹壳放在陈某腾的家门口并交给派出所的民警带回派出所。我亲眼所见他们朝陈某腾家的楼上的人开了五枪,我看到有三支长枪,一支短枪。陈某腾的不锈钢门和窗户的玻璃被砸烂,是被这些人用钢管和刀等凶器砸烂的。14、证人陈某明证言证实:2015年1月2日凌晨我在郑某锐家吃宵夜,突然听见外面有人在打砸门和窗户的声音,我就和郑某锐走出去看,看见大约有二、三十人手持钢管、棍等凶器在打砸郑某锐前一条巷巷头的第一间厝的门和窗户,这帮人在打砸门和窗户的时候,那间厝的家里人在二楼阳台扔了一个玻璃瓶下来,我当时怕被物品砸到,我就走回郑某锐家里面,不敢出去了,我在郑某锐家里面听到外面有四、五下“啪、啪”的声音,具体是什么声音我不清楚,在这四五声“啪、啪”的声音过后那帮人也离开了。这二、三十人手持钢管、棍等凶器,那间厝的门和窗户的玻璃被打烂。15、被告人郑某某供述:2015年1月2日晚上10时左右,我与朋友陈某文二人到南塘镇的一名叫阿隆的小卖铺中打麻将,中途陈某文说要去拿点东西,过了大约半小时,我见陈某文还没有回来,我就打电话给他,陈某文在电话里对我说“庄某豪在某某旅社被人殴打”,我听后就打电话给庄某豪,庄某豪说他人在某某旅社的路口,我就驾驶摩托车到某某旅社的路口那里去,接着四、五个南塘镇的年轻人手持钢管也赶到某某旅社的路口,我看见庄某豪满脸都是血,就问庄某豪“你和谁打架”,庄某豪说“他和蔡某锐(外号妈猴)与陈某腾、陈某鹏在某某旅社里面打架,蔡某锐还在某某旅社里面没有出来”。此时,那四、五个某某村的年轻人听后说要到某某旅社找蔡某锐,我叫他们不要过去,他们不听我的劝说,就和庄某豪一起去某某旅社,当时我也跟着去。等我到了某某旅社时,并没有看见蔡某锐、陈某腾和陈某鹏他们,我看见庄某豪和那四、五个陈老村的年轻人在打砸停放在某某旅社旁边的一辆小轿车玻璃。过了一会儿,蔡某锐的堂兄蔡某跃到场并从某某旅社里面把蔡某锐叫出来,同时将蔡某锐载离现场,随后到场的另一辆小轿车将庄某豪载离现场并带庄某豪到某某卫生院治疗。庄某豪到某某卫生院治疗,我过了一会儿也跟到某某卫生院看望他,当时在卫生院的有蔡某锐以及陆陆续续赶到的二、三十人,在场的庄某豪、蔡某锐同我们说一起去陈某腾家,我们二、三十多人就准备一起去陈某腾家,在南塘卫生院门口时,有一个人开一部“银色”面包车载着钢管等器械,另有二名年轻仔用摩托车载着“白色”的手套到某某卫生院门口,接着陈老村的一个年轻人打开面包车把钢管分给我们,另一名年轻人就分白手套给我们,我们就戴上白手套并手持钢管冲到陈某腾家,并一起砸陈某腾家门口的大门以及窗户玻璃,这时陈某腾家中不知什么人从阳台上扔玻璃瓶下来,我们在场用钢管砸陈某腾大门一会之后就离开了,整个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我当晚手戴白手套并持一根钢管,当晚并没有持有枪械。我在现场听到三声疑似枪声“轰、轰”的响声,我不清楚那三声疑似枪声在现场的哪个地方发出的。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竟在他人的纠集下,参与结伙持枪械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己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1、受他人纠集参与寻衅滋事一次。2、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3、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鉴于被告人在他人纠集下参与毁坏他人财物,作用相对较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给予酌情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至2016年4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声尧审 判 员  林 安代理审判员  陈维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建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