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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788号原告��某某,男,出生于1975年5月22日,汉族。被告郑某某,男,出生于1974年5月1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俊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创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