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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执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宋昭辉与廖世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执字第277号申请执行人宋昭辉,男,汉族,住信宜市。被执行人廖世良,男,汉族,住信宜市。宋昭辉与廖世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茂信法民三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廖世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价款23450元、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从2013年2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价款之日止)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宋昭辉;案件受理费476元、公告费260元,由廖世良负担。由于廖世良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于2015年4月1日主动移交立案执行。本院有一批被执行人是廖世良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廖世良或没有银行账户,或没有银行存款余额,或只有少量银行存款余额;被执行人廖世良在信宜市金碧花园有房地产一栋,本院已另案裁定拍卖处理;被执行人廖世良在信宜市辖区没有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廖世良在信宜市辖区没有机动车权属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挂靠有关公司承建公路工程,对相关交通部门补助及收益,也已在另案的执行程序处理中。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本案的执行相关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财产状况及执行情况,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对于本院已经另案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在金碧花园的房地产所得案款,本案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待有关工程补助及收益有处理结果时,本案申请执行人也可申请参与分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信法执字第2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 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庆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