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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徐伟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苏中刑初字第0004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辩护人卞金燕,江苏丁晓农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苏检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一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卞金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于2014年10月27日8时许,至常熟市碧溪镇浒东村桐坝山家湾35号其岳母被害人时某暂住处,因感情纠葛与其妻子被害人杨某丙发生争执,被告人徐某遂持随身携带的单刃水果刀连续捅刺被害人杨某丙胸、腹部。当被害人时某见状上前阻止时,被告人徐某仍继续采用砖块击打、菜刀砍劈等手段对被害人杨某丙、时某两人进行加害,致被害人杨某丙当场死亡,被害人时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丙系被人以单面刃锐器刺戳左前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被害人时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证人吴某、朱某、秦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还出示了单刃水果刀、菜刀各1把(照片)、被害人杨某丙的急救病历资料、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徐某辩解称其并不想要其妻死。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某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意思,其行为仅想教训一下其妻,并无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产生,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被告人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于2014年10月27日8时许,至常熟市碧溪镇浒东村桐坝山家湾35号其岳母时某暂住处,因感情纠葛与其妻子杨某丙(被害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徐某遂持随身携带的单刃水果刀连续捅刺杨某丙胸、腹部。时某(被害人)见状上前阻止,但被告人徐某仍继续采用砖块击打、菜刀砍劈等手段对杨某丙、时某两人实施加害,致被害人杨某丙当场死亡,被害人时某左臂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丙系被人以单面刃锐器刺戳左前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被害人时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发破案经过、处警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110受理单,证实2014年10月27日8时43分滨江派出所接报警称:在常熟市碧溪新区浒浦山家湾有人在砍人。接报后,民警迅速到达山家湾35号现场,在出租屋外面发现一中年女子(经查为时某)满脸是血,遂通知120急救车至现场。同时民警在山家湾35号门口抓获一名身上及手上沾满血迹并自称杀了人的男子,经查该男子名叫徐某,后将其控制在警车内,随后根据群众提供的信息,在山家湾35号后面的河边发现被害人杨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遂将犯罪嫌疑人徐某口头传唤至滨江派出所接受讯问。经讯问,徐某交代了其因家庭纠纷持刀捅刺妻子杨某丙,用砖块、菜刀对杨某丙、岳母时某加害的犯罪事实。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常熟市碧溪镇浒东村桐坝山家湾,山家湾33号至35号之间地面有一只刀鞘,多处血迹;34号北面葡萄地内有滴落血迹和血泊、水果刀1把、挂锁1把、鞋子1只,车票1张;35号001出租屋地面、门帘上、门边墙上有血迹,木桌上有刨刀1把,木桌下有菜刀1把。3、被害人时某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6日晚上8点多,其接电话得知女儿杨某丙和女婿徐某在滨江公园门口因婚姻问题打架,后派出所民警过来了,因当时女儿没什么伤,就未要求派出所处理。10月27日早上,女婿徐某到其家找杨某丙,其赶到侄子家找女儿杨某丙回家,半路徐某突然出现,他让杨某丙跟他回老家给儿子过生日,其和女儿都没同意。徐某又提出让杨某丙跟他去苏州,其女儿不同意,徐某威胁杨某丙:“你要不跟我去,就杀你全家!”。其劝了两句,大家慢慢回到家。回家后看见两人站在屋后小路上争吵。过了十几分钟,听徐某问杨某丙是要钱还是要命,杨某丙说不要钱怎么还她弟弟钱。徐某没有说话抬手就拿出一把小刀朝其女儿腹部捅了一刀,边捅边说:“我叫你钱也没有,命也没有,死都别想拿到钱!”杨某丙被捅之后就用手捂住了肚子,徐某又捅了女儿前面一刀,女儿倒地,后徐某两手掐她脖子,其就跑去拉徐某。徐某就从地上用右手捡起半块砖头砸其头,其当时被砸倒在地。之后其看徐某手拿菜刀从院子出来到其女儿身边砍了两刀,其冲过去拉他袖子,徐某转过来砍其,其用左胳膊一挡,接着其咬住他右手小臂不松口,他又左手持砖块砸其头部,其趁他手终于松开之机把刀夺下,放到家里冰箱对面一个纸箱旁边。之后其抱着孙女跑开。后来其看到徐某跑进院子上屋顶,又到了院子外面用头撞墙。不久警察来了,徐某说他自己杀人了,就被民警带走了。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物证检验意见书,证实,杨某丙系被人以单面刃锐器刺戳左前胸部致心脏破裂死亡。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时某左肘部损伤,属轻伤二级。6、人身检查笔录、登记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徐某进行人身检查,并提取其深色外套、黑色T恤各1件、蓝色牛仔裤1条以及蓝色运动鞋一双及相关擦拭子。7、作案工具单刃水果刀、菜刀(照片),经被告人徐某当庭辨认,水果刀系其捅刺被害人杨某丙后丢弃在现场的作案工具,菜刀系其砍划被害人杨某丙、时某,并被时某夺下的作案工具。8、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标识为“杨某丙左手五指指甲”、“杨某丙右手四指(缺小指)指甲”、“血迹十二”、“血迹十三”、“砖块三”、“水果刀刀刃”、“水果刀刀柄”、“挂锁”、“牛仔裤左侧1”、“左手血痕擦拭子”(徐某)的检材与“死者杨某丙血痕”的检材基因座的基因型匹配。标识为“烟蒂”、“鞋子”、“瓦片三”、“砖块四”、“血迹十六”、“刨刀”、“徐某左手指甲”、“徐某右手臂咬痕擦拭子”的检材与“徐某”的检材基因座的基因型匹配。标识为“血迹二”、“血迹三”、“血迹五”、“血迹七”、“血迹八”、“血迹九”、“血迹十”、“砖块一”、“血迹十一”、“砖块二”、“瓦片一”、“瓦片二”、“瓦片四”、“瓦片五”、“血迹十四”、“血迹十五”、“菜刀刀柄”、“菜刀刀刃”、“血迹十九”、“外套血迹1”、“外套血迹2”、“牛仔裤血迹2”、“T恤血迹1”、“T恤血迹2”、“鞋子左”、“鞋子右”的检材与“时某”的检材基因座的基因型匹配。不排除“杨某甲”和“时某”与“死者杨某丙血痕”基因座的基因型符合亲缘关系。9、被害人杨某丙的急救病历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2014年10月27日8时52分医生到现场急救,被害人杨某丁被刀捅刺左胸部、下腹部、背部,经抢救无效死亡。10、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7日早上8点多钟,其在河边菜地里看见河对岸有一名男子用砖块将老太头砸得头破血流。这时从平房里出来一个女的,那个男的看见后就将那女的扑倒在地,用拳头、砖头打,并回平房拿了一把刀后又朝那个女的身上砍。于是其报警。后警察就过来把那个男子控制。11、证人朱某、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27日早上8点40分左右,其两人看见徐某拿砖头砸时某的头,时某头上流血倒在地上。其就让女儿报警。河对岸的一个男子过来说他也报警了,还说看见徐某拿了刀。不久派出所过来了,听说杨某丙在小树林那边被捅死了。其两人对被害人杨某丙、时某、被告人徐某的照片进行了辨认。12、证人杨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女婿徐某与其女儿杨某丙之间闹矛盾,10月26日晚8点左右,杨某丙和徐某在滨江花园吵架。10月27日早上9时左右得知家里出事,赶回之后就打电话报警。这时警车就来了,之后120也来了。其确认照片上的死者为其女儿杨某丙。13、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5、6月份,其姐姐杨某丙与姐夫徐某吵架,还动手打了起来。其姐姐也没讲起过为什么夫妻之间吵架。14、证人季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27日早上8点多出门看见警车来了,租住在其家南边平房里的一个中年妇女坐在地上,脸上、身上都是血。听别人说这个中年妇女是被她女婿打伤,中年妇女的女儿私生活不检点,小夫妻之间经常吵架。其对被害人杨某丙的照片进行了辨认。15、证人秦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7日早上8时46分左右,其接到指令前往常熟市碧溪镇浒浦山家湾抢救,在现场先发现一名头部流血的老太,但没有生命危险,后发现一名侧躺在草地上的女子,前胸、腹部、后背都有刀伤,而且肠子都出来了,瞳孔散大,已无生命体征。16、证人徐某证言,证实徐某系其儿子,出生日期是1982年4月10日。17、被害人杨某丙、时某、被告人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害人杨某丙、时某、被告人徐某的身份情况。18、被告人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其供述:2014年10月27日早上,在丈母娘时某住的屋子后面,其老婆杨某丙要和其分手,其心里就有拿刀捅她的想法,后其反复问小孩的事情,她明确不要了,其就下决心拿刀去捅她。当时其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正面捅刺杨某丙腹部一刀,她就捂着肚子大声喊并往后退了一步,然后其继续上前又捅了一刀,捅在第一刀的左上面一点,杨某丙就摔倒了,这时候时某拿着砖头来砸其头,同时杨某丙抱住其一条腿,其就摔倒在地上,时某用砖头砸其,其就拿刀朝丈母娘捅了一刀,但刀被丈母娘衣服带弯了。其又用弯的刀朝杨某丙上身捅了一下,然后就把刀扔了。丈母娘继续用砖头砸其,其就从地上爬起来捡了砖头砸丈母娘的头和身体,还用砖头砸了杨某丙。时某还在继续打其,其就从丈母娘家里面拿了一把菜刀砍了时某手臂上一下,其与丈母娘扭打时摔倒在杨某丙边上,就拿菜刀往杨某丙身上剁,好像是砍到了后背。之后菜刀被丈母娘抢走了。其发现旁边有人在看,觉得闯大祸了,想自杀没成功,然后就拿出电话打110报警电话,在通话过程中警车来了,其就说:“警车来了”,并直接朝警车走过去,跟警察说:“我杀人了,你们把我抓起来。”最后其被带到了派出所。其对持水果刀捅杨某丙的地点,杨某丙倒地的地点,捡拾砖头的地点,拿菜刀的地点,用菜刀、砖头与时某对打的地点,扔掉水果刀的地点进行了指认。并对作案工具水果刀、菜刀的照片进行了辨认。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且均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徐某称其并不想要其妻死的辩解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某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意思,其行为仅想教训一下其妻,并无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产生,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某因感情纠葛与妻子被害人杨某丙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徐某遂持随身携带的单刃水果刀连续捅刺被害人杨某丙胸、腹部,致被害人杨某丙倒地,后被告人徐某又拿砖块击打被害人杨某丙及上前阻止的被害人时某,而后又至屋内拿菜刀再次到现场砍劈被害人杨某丙及时某。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徐某应当意识到其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仍然积极实施加害行为,主观上已具有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杀人故意。被告人徐某的行为最终导致被害人杨某丙死亡及被害人时某轻伤二级,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故被告人徐某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徐某又系自首,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单刃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邹理华审 判 员  张 新代理审判员  王美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琦书 记 员  陆雅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