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004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中军与崔永利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428—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崔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1779号民调解书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书面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17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