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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执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新区豫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高新区豫科实业有限公司,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1113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高新区豫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司年喜,经理。被执行人魏明(曾用名魏二周),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魏明2.6万元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姜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