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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3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永年与鲍跃进、陈雪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年,鲍跃进,陈雪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3059-1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年。被执行人鲍跃进。被执行人陈雪花。原告张永年与被告鲍跃进、陈雪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金浦黄商初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鲍跃进、陈雪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30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洪永喜审  判  员  吴利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俞晓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