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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8-14

案件名称

李江平、李冬梅、李春梅与许友明、黄冈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江平,李冬梅,李春梅,许友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364号原告李江平原告李冬梅原告李春梅三原告共同��托代理人朱志刚,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友明委托代理人王志高,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许强胜,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江平、李冬梅、李春梅诉被告许友明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黄冈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利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殷才兵、人民陪审员华友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江平、李冬梅、李春梅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志刚、被告许友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志高、被告黄冈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强胜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13日,被告许友明驾驶其所有的鄂JER1**号牌轿车由团风往方高坪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方团线5KM+730M处时,将原告父亲李国纲驾驶的鄂J1K4**两轮摩托车撞倒,造成李某某和摩托车后乘坐人原告母亲漆某某两人死亡、摩托车损毁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许友明负全部责任。鄂JER1**号牌轿车在被告黄冈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请求被告赔付原告各项损失865925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信息、被告保险公司的机构代码。拟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证据二、受害人户口注销证明、居委会证明。拟证明受害人死亡的事实及二人系夫妻关系。证据三、居委会证明。拟证明受害人与原告的亲属关系情况及其属于社区居民。证据四��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受害人在此交通事故中死亡和无责任的事实。证据五、马曹庙社区网格示意图、机构图、网格登记表、社区机构代码。拟证明原告是生活在马曹庙镇社区的城镇居民。证据六、保单。拟证明肇事车辆在被告黄冈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证据七、车损鉴定结论书。拟证明车损为1650元。被告许友明辩称:对原告起诉的赔偿金额、事实与理由不持异议,但是我已经向黄冈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强制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该理赔。虽然我无证驾驶,但保险公司在我购买保险时未将保单、保险条款交付给我,没有尽到提示义务,保险公司不应免赔。被告许友明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被告许友明的身份证和被保险车辆的行驶证的证据。拟证明向保险���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并申请证人付小平和林刚出庭作证。拟证明被告许友明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业务员没有将保单和保险条款交给被告许友明(投保人),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被告黄冈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1、被告许友明无证驾驶,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赔付。2、涉嫌交通肇事罪,精神损失费不赔。3、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承担。被告黄冈太平洋保险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证据。庭审后,合议庭向本院刑庭调取了原告李江平、李冬梅、李春梅等和被告许友明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证据材料一份。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被告许友明驾驶其所有的鄂JER1**号牌轿车由团风往方高坪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方团线5KM+730M处时,将原告父亲李国纲驾驶的鄂J1K4**两轮摩托车撞倒,造成李某某和摩托车后���坐人原告母亲漆某某两人死亡、摩托车损毁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许友明负全部责任。鄂JER1**号牌轿车在被告黄冈太平洋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事故发生后,被告许友明和原告李江平、李冬梅、李春梅等于2015年4月27日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许友明赔偿原告李江平、李冬梅、李春梅等各项损失总计60万元,取得受害方的谅解。给付方式为分期分批给付现金49万元、交强险11万元由原告李江平、李冬梅、李春梅通过诉讼获得赔付。《和解协议》第四条约定商业保险部分由原告李江平、李冬梅、李春梅提起诉讼,理赔款无论多少均由被告许友明所有,所有诉讼费由被告许友明承担。该《和解协议》经过本院刑事审判庭质证认定,双方当事人无异议,已被我院刑事判决书采信。本院认为:被告许友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原告李江平、李冬梅、李春梅的父亲李某某和母亲漆某某死亡,被告许友明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本案同时涉及到刑事责任,原告李江平、李冬梅、李春梅和被告许友明已经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并已经本院刑事审判依法采信,原告李江平、李冬梅、李春梅的民事权利已经得到了保护,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赔偿865925元的损失请求不应获得法律支持。根据和解协议约定,强制险的赔偿作为被告许友明赔偿数额的一部分,由原告李江平、李冬梅、李春梅通过诉讼方式取得,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友明在被告黄冈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尽管被告许友明无证驾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该履行强制保险直接赔付给受害人的义务。关于商业保险部分,由于原告方已经和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其损失已经获得了赔偿,原告方作为受害人不是商业保险合同的权利人,起诉保险人是不适格的。况且根据和解协议约定,商业保险理赔款无论多少均由被告许友明所有,更说明原告方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获得商业保险的理赔款是不合适的。被告黄冈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中应不应该赔偿、免责是否成立,由于本案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保险合同纠纷不是一个法律关系,原告方已经获得了赔偿,所以商业险部分不宜在本案中进行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江平、李冬梅、李春梅损失11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李江平、李冬梅、李春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30元,由被告许友明承担630元,原告李江平、李冬梅、李春梅承担3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30元,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利民审 判 员  殷才兵人民陪审员  华友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勇 微信公众号“”